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 2024-08-20 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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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正常回款,减少坏账损失,增加有效销售,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收账款是公司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应收取的款项。
第四条 应收账款应当以销售合同为基础,在履行合同履约义务后进行确认,即实现销售收入时确认相应的应收账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与账务调整;
(二)负责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分析与通报,为项目部催收货款提供数据支持;
(四)定期与客户进行对账,做好询证催收函、对账函的核对、检查和归档;
(五)为应收账款的起诉案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第六条 销售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授信管理制度,并确保其能够有效运行;
(二)负责应收账款呆账的分析;
(三)负责及时将呆账反馈至公关法务部,并为起诉案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项目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资料;
(二)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三)负责询证催收函、对账函发放以及回收;
(四)及时向销售管理部反馈客户的重大经营信息,以便更新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为公关法务部起诉应收账款案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公关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销售合同,避免出现对公司不利的合同条款;
(二)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处理销售管理部反馈的呆账;
(三)判决书下达后及时通知销售助理,以便进行后续收款或核销。
第三章 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销售项目、往来单位分别核算应收账款,每月向销售管理部提供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以便于业务员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销售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销售助理要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每月和客户进行往来账款核对,发现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以便于进行账目调整。
第十一条 财务部每年至少向客户发送一次对账函或催收函。如因特殊情况申请不对账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备注申请不对账的具体原因,经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部要及时将对账函或催收函的回函情况告知销售管理部,以便于销售管理部督促回函进度,及时催收货款。
第四章 呆账及坏账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呆账是指账龄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或账龄虽未达到三年但客户信用严重恶化的应收账款。持续发生业务的,账龄原则上按照“先发生,先回款”的原则统计,但回款能够明确对应业务发生时间的除外。
第十四条 呆账的管理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每年定期将呆账统计表反馈至销售管理部;
(二)销售管理部完善呆账统计表,在“发生原因”栏据实填写未回款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项目经理以及公司总裁审批;
(三)呆账报告经审批后,由销售管理部报送给财务部、公关法务部,以便于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坏账,全额核销该应收账款:
(一)债务单位破产或撤销,依法定程序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已无收回可能性的应收账款。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公司对应收账款(含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率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若客户类型、地区等因素显著影响账龄的,可分类统计),依据本公司各账龄段的历史迁徙率、GDP和失业率等宏观经济指标进行计算,参考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的平均水平,确定本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第十七条 客户出现财务危机等严重影响其信用风险情形的,公司应当充分评估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收回的预计金额、回款时间等因素,并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八条 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金额小于3万。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总裁进行审批。
1、金额大于等于3万元。
2、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以下(含10%)或不超过一百万元。
(三)董事会进行审议。
金额大于等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且超过一百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应收账款管理的执行情况,发现应收账款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的,应向财务部、销售管理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以便及时采取纠正和完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