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

2024-07-17 06:05:00       76    转贴

内部控制制度(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经营效果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四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五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三)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


(四)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五)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六)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七)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下属部门、附属公司以及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订单处理、信用管理、运送货物、开出销货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或处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存原材料、投入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六)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等。


(七)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担保、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金融衍


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执行、保管与记录等。


(九)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


(十)人事管理环节:包括雇佣、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第八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制度、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还应制定信息管理的内控制度。信息管理的内控制度至少应涵盖下列内容:


(一)信息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的划分;


(二)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三)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四)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五)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三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第一节对附属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五)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六)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比照上述要求,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作出安排。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评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商品或证券为基础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认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和风险,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下列要求,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内部控制:


(一)合理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目标、套期保值的策略;


(二)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制定,包括交易员的考核、风险评估、执行、止损、记录和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三)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报告制度,包括资信情况、授权、执行、或有资产、隐含风险、及其他违规风险;


(四)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记录和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的不同,就特有风险作出相关内控制度安排。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


(五)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公司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二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在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可将前款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第二十五条 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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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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